资讯中心

搜索右侧

今日热点

更多+

推荐专题

更多+

推荐展会

更多+

企业直播

更多+

答复|关于细化复水笋食品分类及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的建议

2025-08-20 15:02:5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量:1551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复水笋食品分类及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以健康为引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至目前,已累计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60项,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四大类别,涵盖日常消费的全部340余种食品类别,涉及各类食品安全指标2.3万余项。
 
  为保障包括“复水笋”在内的蔬菜制品的食用安全,我委制定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了蔬菜制品中重金属、亚硝酸盐等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规定了即食蔬菜制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2015)对以蔬菜为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提出了要求。上述标准有效提升了蔬菜制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力维护了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桃江竹笋》(以下简称《桃江竹笋》)核心技术参数纳入国家标准的建议。经研究,《桃江竹笋》中的核心技术参数为质量指标。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相关指标要求应聚焦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质量指标建议由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进行规定,以便与食品安全标准互补、形成合力,更好的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蔬菜制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复水笋”监管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做好相关术语分类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研制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3日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亚新ty官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亚新ty官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亚新ty官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亚新ty官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亚新ty官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571-87759655;邮箱:804074602@qq.com

产品推荐 更多+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