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不合格不得销售
来源:
2006年09月04日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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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目前,烟台60多家相关企业全部进入积极“备战”状态。对于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今年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经查库统总量后,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并出具核销凭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今年8月1日起已使用或库存的出口食品包装库统计后,按出口需要分批核销。
现在起至今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这期间,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新生产的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这次检验监管的范围既包括作为商品进出口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也包括已经盛装了进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工作人员将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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