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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挤奶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来源:   2008年11月28日 10:51   891
    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就质量要求约定,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该示范文本供生鲜乳购销双方之间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共分收购时间与数量、收购价格、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11条。
    示范文本约定,有下列情况的生鲜乳收购人不予收购,即: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示范文本就检验方式约定,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合同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同时规定,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示范文本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即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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