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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出口食品需加检验检疫标志

来源:   2007年08月13日 15:07   707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在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在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将一律不准出口。 
    据了解,按规定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为: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食品生产出口企业,要认真解读这一新的规定,做好配合,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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