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监部门公布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所有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都不准进入市场.
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新国标要求生产日期标示如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同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打印或者印刷在包装上,不得用不干胶纸粘贴。
新标准对食品属性标示也做了具体要求,规定“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类似于“橙汁
饮料”等名称,“饮料”要与“橙汁”字体等大;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