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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包装物的规定

来源:   2008年12月05日 10:44   9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记者关心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问题,如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回收列入强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会不会降低企业利润的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进行了详细说明。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专门对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规定。但是,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感觉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应该是现代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一项责任。所以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中,在固废法原来规定的基础之上,又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共有4款。*款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二款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我觉得做出这样一个规定,比较适应国家目前在防治污染方面的需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如何能够落实这一项规定,实际上做了有关的约束。比如说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一个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制定出来后要监督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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