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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再注册有新规

来源:   2009年02月12日 09:38   698
    今天,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进口药品再注册有了新的规定,需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新的规定是国家有关部门为确保进口药品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具体包括:分包装申请用大包装规格的,必须与原小包装的注册证同时申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时受理,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申请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有关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局。国家局在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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